查看原文
其他

党员干部注意,有些“错”可以免责,有些“错”绝对不能犯!

2017-06-27 工人日报

日前,江苏省委办公厅下发文件,明确建立容错机制,用机制为作风正派、敢于担当、勇于负责的干部撑腰鼓劲,调动和保护干部队伍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作为一项鼓励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政策,去年以来,多省份开始探索干部队伍中的“容错机制”。那么,哪些差错可“免责”?哪些差错绝对不能犯?


坚持“三个区分开来”


2016年1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提出:


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那些作风正派又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让广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两会期间参加代表团审议时强调,“保持锐意创新的勇气、敢为人先的锐气、蓬勃向上的朝气”,“要保护作风正派、锐意进取的干部”。


李克强总理2016年3月5日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说:“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给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让广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


来自中央的理解与支持,让真正的改革创新者在放手闯、大胆干的同时吃了一颗“定心丸”。


多地为“干事者”列免责清单


去年以来,包括陕西、重庆、四川、浙江、安徽、山东、上海、广东、江苏等,多个省份开始探索公务员队伍中的“容错机制”,列出免责清单,鼓励干部干事创业。这些举措有些是由省级层面出台规定,有些则是由地市级层面发文试行。


这些规定中,多数强调“容错”的前提是干部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中“出于公心”“尽职尽责”,且结果“客观上难以预见”。


事例点击


湖北省纪委在去年的民生资金监管试点工作中,发现某山区县将粮食直补资金用于支持当地的桑、茶项目。调查发现,该县粮食种植很少,桑、茶业是扶贫的重点项目,而且不涉及优亲厚友、失职渎职,因而在处理时没有动用纪律处分,只是责令当地制定政策稳妥解决。


湖北省委副秘书长、省委政研室(省改革办)主任赵凌云认为,建立容错机制,关键是要界定清楚要容的是什么错,应该明确界定“私罪”与“公错”的界限,既为改革者提供明确的行动准则,也不能让有条件的“豁免权”成万能的“挡箭牌”,目的是让改革者吃“定心丸”,敢于和勇于改革。


区分“错”与“罪”的标准,“一要看动机,是因为客观条件造成的错误,还是主观故意;二要看程序,是否有经过科学民主决策,是否经过调研论证和风险评估;三要看政策,是否符合国家改革方向,是否有法律明令禁止;四要看后果,有无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江苏明确容错5种条件8种情形


在江苏省委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担当作为的实施意见(试行)》文件中,明确了可以容错的5种条件和8种情形。


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5种符合条件的情形可以容错:


1、党章党规、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大胆探索、先行先试,不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2、出以公心、担当尽责,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无心之失或者由于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不是主观故意的;


4、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经过规定的决策程序或特殊情况下事后及时履行报告程序,不是个人专断、一意孤行的;


5、积极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不是坐视不管、任其发展的。


江苏省还明确了可以视情容错的情形。包括:


1、在贯彻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中狠抓落实、创造性开展工作,出现一定失误错误的;


2、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积极探索、先行先试,因没有先例、缺乏经验出现一定失误错误的;


3、在推动重大项目、重点工作中履职尽责、攻坚克难,出现一定失误错误的;


4、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中为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出现一定失误错误的;


5、在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主动担责、积极作为,出现一定失误错误的;


6、在处置突发事件中因情况紧急临机决断,出现一定失误错误的;


7、在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从严管理干部中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出现一定失误错误的;


8、其他可以适用容错的情形。


这些错绝对不能犯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领域都可以“免责”,例如,杭州的规定中明确注明“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除外”。此外,容错机制也不能成为免责“马甲”,多数地区强调,严禁打着改革创新的旗号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坚决惩治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假公济私等行为。


错误大致有三种情况。其一,认识论范畴的错误;其二,工作探索的失误;其三,纪律法律意义上的错误。


有的错误不可避免、可以理解,主要指的是前两种错误或失误。有的错误不能犯,犯了不可原谅,指的就是贪墨腐败一类涉及违反党纪国法的错误。


例如,江苏省明确,对违反党的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或虽未违反党的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但客观上造成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重特大群体性事件的,不予容错。

来源:人民日报、中国纪检监察报、中新网等

猜你喜欢

影响干部提拔的“三龄两历一身份”,对你我也非常重要!

力荐 | 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这本书说透彻了!


本期编辑:窦小涛 肖婕妤

(长按二维码,关注工人日报微信)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